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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律师事务所,国晖长沙交通事故律师,长沙知名律师事务所 浅谈因违章停放的车辆未定期安全检查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薛某诉魏某、苏食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薛某(原审原告)魏某(原审被告) 【争议焦点】 受害人在市区的道路上正常行走时,在经过违规停放的车辆时因车辆轮胎爆炸而受伤,在此情况下,该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寿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薛某各项损失合计元;被告人寿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被告魏某垫付款元;驳回原告薛某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人寿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涉案车辆发生意外的地点不属于“道路的范围”;涉案事故是意外因素导致,涉案车辆驾驶人不存在主观过错;应由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不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薛XX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魏XX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苏食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受害人在市区的道路上正常行走,经过违规停放的车辆时,因车辆轮胎发生爆炸,致其受伤。车辆在道路上停放,因过错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属于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肇事车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使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且违规停放车辆,应认定车辆所有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理评析】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另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在市区内的道路上行走时,自违章停放的肇事车辆旁经过时,由其车辆自身爆炸,致受害人人身损害。受害人系正常从肇事车辆旁行走,其对损害的发生不能也不应预见,受害人对该起事故并无过错。车辆实际使用人长期从事货物运输,未尽安全检查义务,导致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主观上存在过错,且车辆实际使用人未按规定停放车辆,使得发生致人损害的可能性大大提高。车辆使用人未对车辆定期进行检查,导致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以及实际使用人违章停放车辆,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据此,可以认定因违章停放的车辆,未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因此,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较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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