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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身损害赔偿网,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专业办理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劳动争议、医疗事故、雇员伤害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处理工伤赔偿案件中有着十分丰富的办案经验。


2016年株洲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用工单位因未在30日内为员工申报工伤,被判承担在此期间员工发生的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


2015年11月,孙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为孙某办理了工伤保险。2016年4月,孙某因工作原因不慎受伤并住院治疗23天,花去医疗费4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公司认为伤情不重未在30天内为孙某申请工伤认定。出于无奈,孙某的代理人帮助孙某于2016年7月申请工伤认定。


在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完毕后,孙某向社保基金申请支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但被告知因公司未在30天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


孙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未予受理。遂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关费用。庭审中,该公司辩称,其已为孙某办理了工伤保险,上述费用应当由社保基金支付。社保基金拒绝支付,孙某应当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治疗工伤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规定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但被告公司未在所某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亦未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延长申报时限,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由被告公司负担。


国晖长沙律师解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费是国家向用人单位征收的一种社会保险费,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能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看似是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实质上也是对企业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


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主要的治疗费用都会发生在受伤首月,如果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将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该责任不会因企业办理了工伤保险而免除。


只有企业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治疗工伤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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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人单位30天内未申报工伤,虽缴保险仍要承担这些
用人单位30天内未申报工伤,虽缴保险仍要承担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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