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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山鹰涑河黎明健跑队”的20余名队员像往常一样在机动车道上“暴走”晨练时,一辆出租车突然从后方冲入人群,车祸终导致队员丁某、王某受伤,商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出租车驾驶人董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被刑事拘留。


他人不法,不能减省司机避让义务

事故发生后,因“暴走团”占用机动车道的行为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涉事的山鹰运动协会秘书长田小雨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之所以该事件引发人们关注,是因为“现在社会上整体对老年人不够宽容。”


“我们不能因为其有锻炼身体的动机而否认其违法的事实。从媒体报道看,事发地有人行道,因此晨跑团人员或者其组织者有一定的过错。”对此,交通运输部交通干部管理学院教授张柱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而随着对事故发生现场情况还原,网友们普遍更关心肇事双方的责任认定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就撰文指出,在公路上占道暴走虽性属违法,但不影响司机交通肇事罪构成。暴走团目标如此明显,司法竟然没能避让,显然存在重大过失且后果严重,也构成犯罪。他人不法,不能减省司机的注意和避让义务,但量刑可从轻。


律师:组织者或承担刑事责任

除了“暴走团”和肇事司机均涉嫌交通违法,律师认为“暴走团”的组织者也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不限于机动车一方,行人也可构成,这不仅是刑法学界的通说,也在立法的规定范围之内。“暴走团”组织者的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了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如果经程序鉴定,组织者需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就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


此外,如果死伤者有证据证明这次‘暴走团’组织者在路线选择、安全提示等方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还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随着媒体采访的深入,这起事件似乎又有“反转”。该起事故的“暴走团团长”曾向媒体表示,死者商某并非晨跑团固定成员,而是当天“即兴”加入的过路市民。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暴走团”的组织者并不需要对死者做出赔偿呢


对此,“暴走团”参与者也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有着理性认知,并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部分责任。“群体性活动的组织者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是有合理限度的,不能无限制地加重其负担。”


交管部门应以此案为戒

事故发生时的是由该路段的电子监控拍摄到的,而据队伍成员回忆,“暴走团”已沿着事故发生路段晨跑十余天,“平时没什么车,加上时间也早,所以不觉得有问题。”


交通管理部门应该以此案为戒,作为城市交通的管理者,交管部门应该及时对“暴走者”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加强晨练高峰期的路面监控力度,必要时可以对违反交通法规的“暴走者”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不应该放任不管、坐视不理。


近年来,奇葩健身方式逐年增多。对此,老年人健身丰富晚年生活本无可厚非,但任何事情都不能以违法作为前提。“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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