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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案情回顾】

文某是长沙县某村村民,为补贴家用,2013年5月进入宁乡××公司做了一名绿化工人。文某入职以来,一直踏实工作,可天有不测风云,2013年12月,文某在公司承包的长沙县某小区花箱旁边摆花时,被一辆不注意行驶的汽车撞伤。经交警责任认定,车辆一方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文某左腿多处骨折,事后向肇事方和公司索要赔偿,除去医疗费之外,肇事方和公司均拒绝支付其他费用。文某于是委托了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以求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接到委托后,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马上将肇事方及其保险公司起诉至长沙县人民法院。肇事方及其保险公司和文某在法院的主持下,就文某的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十几项赔偿项目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调解之后,国晖律师告知文某,还可以向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文某要求公司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赔偿费用,公司以肇事方已经支付全部费用为由拒绝支付赔偿费用。之后文某便再次委托国晖律师进行工伤赔偿。


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文某申请了工伤认定,并被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九级,之后向宁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因为仲裁裁决并不令文某满意,继续又向宁乡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认为】

文某是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如果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则可以在获得侵权人赔偿之后,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的相应工伤保险待遇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检查及鉴定费用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系因就医治疗实际发生的支出费用,不能重复要求赔偿。


【国晖律师解析】

职工工作时因第三人原因导致自身受伤,职工可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一、职工因第三人导致自身受伤,向侵权人索要赔偿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还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


二、公司未给职工购买工伤保险,职工因工受伤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三、职工因第三人导致自身受伤,可以享受停工留薪的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